案例還原
今天跟一家民營企業的財務經理聊天,探討社保新政的問題,財務經理跟我說了一下他們公司面對要據實繳納社保的嚴征管大環境下,采取了想通過拆分收入的方式來進行所謂的“節稅”:也就是把業務員高額的工資績效一分為二,一部分為工資薪金,另一部分高額的績效都是通過讓業務員找費用發票來抵的方式來規避個稅和社保。
提 醒
在此提醒企業和各位會計人員:
①讓員工找票抵工資的方式來規避個稅與社保是違法行為,應立刻打消這種找票抵稅和規避社保的所謂的“節稅”方式;
②隨著國地稅合并、金稅三期大數據的深入覆蓋、社保入稅的普及以及發票合規性監管時代的來臨,企業正全面進入“稅收強制規范”的時期,財務人員稍有不慎,就會造成稽查風險,甚至給企業和個人帶來滅頂之災,得不償失!
送給大家9句話:
1. 改變傳統用工方式;
2. 重塑公司組織架構;
3. 優化員工薪酬體系;
4. 合理安排業務模式;
5. 合理合法運用政策;
6. 業務財務有效融合;
7. 強化企業內部管理;
8. 提高稅法專業技能;
9. 降低防范稅務風險。
參考一
《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參考二
《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參考三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7號)第二條關于扣繳義務人扣繳稅款問題的規定,……扣繳義務人違反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的,稅務機關除按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對其給予處罰外,應當責成扣繳義務人限期將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的稅款補扣或補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