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算清繳是指所得稅和某些其他實行預繳稅款辦法的稅種,在年度終了后的稅款匯總結算清繳工作。所得稅等稅種,通常按納稅人的全年應稅收入額為計征依據,在年度終了后,按全年的應稅收入額,依據稅法規定的稅率計算征稅。為了保證稅款及時、均衡入庫,在實際工作中,一般采取分月、分季預繳稅款,年終匯算清繳,多退少補的征收辦法。
【案例】最近某單位會計小王為匯算清繳發愁,因為他碰到了一個問題,他們公司2016年8月買了一臺設備,但一直沒有投入使用,他不知道該如何做賬,也不知道是不是需要做納稅調整。他的實際情況是這樣的:公司是一家生產型企業,為一般納稅人,適用所得稅率25%。于2016年8月1日購進一臺可直接使用的機器設備用于新訂單生產,取得發票不含稅金額為12萬元,增值稅2.04萬元。機器折舊時間為10年,凈殘值為0。但因訂單業務取消,且該機器閑置并未用于其他產品生產。請問該如何進行賬務處理?
【解析】企業的所有固定資產,無論在用還是停用,或者是否需用,均應當計提折舊。至少現在會計政策上,已經明確認定,暫停使用期間的固定資產仍然應當照提折舊。固定資產閑置在企業,賬面未減少而折舊一直未計提就違反了會計準則的規定。
會計上對已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的固定資產,尚未辦理竣工決算的,按照估計價值確認為固定資產,并計提折舊。企業所得稅法對自建的固定資產使用了“竣工使用”的概念,雖然現行稅法對什么是固定資產“竣工使用”及固定資產是否可以暫估入賬并計提折舊沒有明確規定,但是從其“企業應當自固定資產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算折舊”的規定分析,稅法真正使用的標準是“投入使用”,因而,只要企業投入使用了即可以計提折舊。
會計處理:
(1)購進設備時:
借:固定資產——機器設備 12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20 400
貸:銀行存款 14 0400
8月購進設備從9月起每月未投入使用固定資產計提折舊:
每年應計提的折舊額=(1-預計凈殘值率)÷預計使用壽命(年)×100% ×120 000=12 000萬元
每月應計提折舊額=12 000÷12=1 000
借:管理費用 1 000
貸:累計折舊 1 000
到12月已計提4個月,當年計提折舊額為4 000元。